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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步 骤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挂牌交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财务、治理结构、股权分布等有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信息,应当说明事项实质并充分提示有关事项的法律含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在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进行股权挂牌交易前,应按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挂牌交易公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股权挂牌交易公告书,并在市场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 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发布定期报告:
(一) 年度报告。按照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公司简介、财务会计报告及报告未报出前发生的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至少应编制半年度报告,并于报告期后一个月内公布。本办法所指中期报告不限于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充分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独立承担各类投资风险。在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义务要求公司进行披露;在公司披露信息不充分或含糊不清时,有义务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或予以澄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除披露定期报告外,公司发生下列(但不限于)可能对其股权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提交临时报告,并按规定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重要或全部业务停顿,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占其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20%以上的重大损失。同时应披露亏损或损失原因分析和相应对策。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定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重大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行政处分、罚款的情况及对公司影响和整改措施。
(七)重大收购或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可能或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20%以上(含2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2、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3、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时,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4、其他重大合同。
(九)公司应披露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十)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的变动情况。
  (十一)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的情况。
(十二)公司有关股权分拆、合并及分红的决议。
(十三)公司的母公司或主要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发生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况;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重大事项如未明确指出,一般均指单项值占当时同类、或同项总值的20%以上。
第十条 如前款所涉及重大事项已在指定媒体披露,只须说明信息披露媒体及披露日期。
第十一条 如公司发生其他本办法未明确指出的事项,但该事项对股权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和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否则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般应在披露前二个工作日内报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
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三日内应向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中应附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各披露媒体发布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并力求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有权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要求其按经审查的文件披露。如有关文件内容在发布的时候发生变动而未经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同意,公司及有关人员除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外,必须在披露媒体中负责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委托授权代表负责与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随时联络。授权代表应为公司董事或公司股权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应向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交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存档。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信息要求免予发布的,应以董事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向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同意免予发布的,公司应在发布有关情况时指出哪些资料获准免予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在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指定的媒体上登载发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七日将大会有关事宜报告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现行有效的各项文件、最后期间发布的各项资料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资料均应备置于公司主要办公处所或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认可的处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将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公司,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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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批准企业改制及设立的有关文件(股东出资协议、 验资报告、章程、投股说明书等);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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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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