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交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已经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授权的交易机构,批准从事股权交易经纪(或兼自营)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条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股权交易会员管理除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四条 会员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从事产(股)权交易业务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条 会员注册资本:
(一)股权经纪兼自营商: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经纪商: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 会员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控制制度,具备一定数量的合格业务人员。
第七条 会员须具有开展股权交易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必要设备设施。
第八条 会员在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重大不良的记录。
第三章
会员资格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成为股权交易市场的会员,须向交易机构报送申请表及下列文件:
(一)批准从事产(股)权交易业务文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机构章程;
(四)机构主要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说明;
(五)内部组织结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重要业务负责人简历;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交易机构对申请文件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获准接纳为股权交易市场会员的,交易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与其签订《股权交易会员协议书》。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对会员实行席位管理,每个会员一般占有一个席位。若会员需要一个以上的席位,须另行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在正式进入市场开展股权买卖业务3日前,须按规定向交易机构缴足会员席位费15万元、系统使用年费2万元和清算交割准备金20万元,并按席位开设清算资金帐户。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会员席位费、系统使用年费和清算交割准备金的缴纳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席位不得退出,但可转让。席位转让须经交易机构书面同意。
第四章
会员监管
第十六条 会员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有关规则规定,从事受托股权买卖或自营股权买卖业务。
第十七条 会员在市场内只能从事交易机构核准的经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除经交易机构书面特许外,下列交易必须通过交易市场进行:
(一)个人投资者委托的股权买卖;
(二)机构投资者委托的股权买卖;
(三)会员之间的股权买卖。
第十九条 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须配置向投资者揭示交易信息的设施,并安排专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须在每一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交易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接受交易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员须将其完备帐簿、交易相关各项凭证、单据、表册、合同等置于营业场所。交易机构可随时派员查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金;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
(四)变动法定地址;
(五)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它须向交易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市场业务规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交易机构应及时进行核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罚款、书面通报、限制或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可由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负责修订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元月二十八日